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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编辑:商务局 来源: 日期:2013-10-24 9:52:5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国内外客商及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工业、农业产业化、旅游文化、商贸服务、三产物流等项目(不含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项目按《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项目认定以投资方和引资方签订的正式招商引资协议为依据,经县商务局鉴证后,报县政府批准认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五条 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提倡工业项目入园,重点鼓励投资特种冶金材料、电子机械、矿产建材、农产品加工、制鞋五大主导产业。
    2、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在本县境内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六条 入园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按投资额折算),投资强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2、项目规划设计和实际建设效果达到以下标准:
   (1)内部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

   (3)轻工类项目厂房要求建二层以上,重工类项目厂房鼓励建二层以上(单层高于6米的按两层计算)。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入园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1、项目沟通洽谈。县商务局和引资单位与项目投资方沟通和洽谈,对认定符合入园条件的意向性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投资方推荐项目用地, 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

     2、项目规划审批。
   (1)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红线图,投资方根据意向协议和项目用地红线图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2)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住建局对投资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效果图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
     3、签订入园协议。对县政府批准落户的项目,由县商务局作为鉴证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入园协议。

    第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园外项目经洽谈达成投资意向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县商务局作为鉴证方、引资单位作为服务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

 

第四章  项目用地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转让等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挂牌价不低于5.6万元/亩。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土地性质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在县工业园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实行“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到厂区外,厂区内土地基本平整)。
    第十条 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按以下标准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1、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2.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支持; 
    2、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3.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支持;
    3、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4.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支持; 
    4、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5.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支持;
    5、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的,除按5.6万元/亩的标准进行支持外,还按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对配套商服住宅土地进行相应的支持。 
    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规划设计和实际建设效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认定。实际投资规模不达标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支持的具体兑现方式,以招商引资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新建高档星级宾馆项目。新建五星级宾馆,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之内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全部由县财政用于支持投资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配套50亩的商服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价款按70%由县财政对投资方进行相应的支持;新建四星级宾馆,建设用地面积在40亩之内的,土地出让金价款超过10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用于支持投资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配套40亩的商服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价款按60%由县财政对投资方进行相应的支持。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基地内可按实际规模面积预留1-4%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商服住宅用地,由企业先期做好规划,报国土部门调规后,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企业创办的基地,县有关部门优先配套基地内道路,水利设施和电力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税收规费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按要求建成,正式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依法缴纳的已入国库税收(不含建筑业税收和土地使用税),由受益财政逐年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纳税总额100-300万元部分,按当年地方财政所得6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2、年纳税总额300-500万元部分,按当年地方财政所得7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3、年纳税总额500-1000万元部分,按当年地方财政所得8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4、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当年地方财政所得100%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5、四星级以上宾馆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前五年,依法缴纳已入国库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逐年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除重大项目外,一般项目应当在两年内建成投产,超出两年的,相应核减纳税奖励期限。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税收奖励外,还享受莲花县纳税大户有关政策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建设厂房施工单位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方。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奖励办法按《莲花县工业园入园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奖励办法》(莲府办字[2010]106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县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政府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县内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

第六章  财政扶持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原中央苏区县、罗霄山脉连片开发县、国定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比照西部大开发、比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国家资源枯竭型经济试点城市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整合资源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对入园企业正式投产三年内任意一年达到以下纳税强度的,按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一次性贴息:
    1、企业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贴息20%,贴息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贴息35%,贴息总金额不超过45万元;
    3、企业年度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50%,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对新建除莲子外的500亩以上连片无公害蔬菜、珍稀花卉苗木等高标准经济作物特色种植基地(蔬菜50亩以上),项目实施完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规模在500-1000亩的(蔬菜50-100亩),按每亩50元奖励;实际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蔬菜100亩以上),按每亩1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以企业年度出口总量为依据给予奖励,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按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流通出口企业按 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利用外资,对外资企业当年实际现汇进资部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技师及博士生以上学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通过津贴形式奖给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通过省级重点产品(新成果)鉴定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萍乡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入市销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  中介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成功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由受益财政按以下标准奖励:
    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落户县工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正式建成投产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租赁厂房落户县工业园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租赁厂房一个月租金(基准价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特大厂房租赁项目,奖励办法可一事一议。
    3、落户县内的五星级和四星级宾馆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

    4、落户园外的项目,自正式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任意一年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当年地方所得部分1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挂点县领导、一支服务队伍、一套实施方案、一抓到底”帮扶机制,突出安商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和协助招工,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为外来投资的客商颁发“客商证”。入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就医、入学等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工业园新市民公寓对入园企业开放,企业如有需要,可以申请3套住房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居住。

    第二十九条 县工业园管委会协调有关单位抽调专人组建专门队伍,优先保障园区的供水、供电、通讯和交通。

 

第九章  奖励兑现
    第三十条 县财政负责整合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各项奖励。

    第三十一条 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信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招商引资奖励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到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财政贡献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带动能力特别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县政府批准,给予更大幅度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商贸服务、三产物流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本着“特事特办”原则,尽快研究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行之日起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另行修订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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