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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服务脱贫攻坚若干政策措施

编辑:商务局 来源: 日期:2017-5-8 10:03:55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莲花脱贫攻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
  紧紧抓住国家鼓励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有利契机,按照“培育一批、引进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以支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为重点,以鼓励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为辅助,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方式,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实现贫困县摘帽目标。
  二、工作目标
  争取2020年底之前,全县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企业达到3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三、重点培育
  建立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由县工信委、县工业园管委会、县金融办筛选梳理县内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重点企业并纳入资源库,同时对资源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享受支持优惠政策必须先纳入资源库,对于已纳入资源库的企业,采取“资源聚焦”方式进行培育,在政策支持、资金争取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基金支持
  由县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组建设立5亿元以上产业扶贫引导基金,并成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产业扶贫引导基金投资使用进行管理。对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根据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度、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产业扶贫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扶助企业做大做强。具体基金支持政策根据企业需求“一事一议”。
  五、财政奖励
  根据省、市、县有关扶持企业挂牌、上市政策文件规定,对于我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统筹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培训、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助和奖励企业:
  1、对在境内成功上市(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企业,除省、市奖励资金外,县财政给予40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奖励资金分两个阶段拨付,签署保荐协议且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奖励20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剩余的200万元)。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除省、市奖励资金外,县财政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
  3、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企业,除省、市补贴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万元。
  4、已获得政府奖励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到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县财政按转板后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六、收费减免
  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七、税收奖补
  1.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直至挂牌、上市成功当年(截止至2020年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以超过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实施挂牌、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土地房产等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其补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3.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额补贴给纳税人。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单个企业合计不超过20人),其薪金、股权分红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净留成部分,从签订改制或辅导协议直至挂牌、上市成功当年给予100%的奖励,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80%的奖励。
  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5.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要求从优给予支持。
  6.对于企业为了推动企业上市所成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上市后减持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净留成部分的80%奖励还给员工持股平台。
  7、对于招商引资将总部和生产经营地迁入我县的拟挂牌、上市企业,自其迁入我县之日起直至挂牌、上市成功(截止至2020年底),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其他支持政策除本大项第1点外,参照本地企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根据企业需求“一事一议”。
  八、其他政策
  1、对新引进总部至我县并设立生产经营地的拟挂牌、上市企业,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对企业搬迁和租用办公场所费用进行相关补贴。同时,县政府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土地并办理好土地证照,所交土地款项县政府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纳税额度按相应比例予以奖励返还,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体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2、对新引进总部至我县并设立生产经营地的拟挂牌、上市企业,政府将在土地使用、行政审批上实施“特事特批”,统筹包括国土、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在内的各县直部门,确保企业迁移顺利推进、募集资金项目及时审批落地。
  3、对新引进总部至我县并设立生产经营地的拟挂牌、上市企业,享受厂房建设奖励。若企业年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选择自建标准厂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房补助;选择租赁厂房的依据投资情况免费租用县工业园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免租期为3年;若建设或租用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4、鼓励拟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券、票据的企业按照项目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募集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服务保障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实行一名县领导挂点、一个县直单位牵头服务和一套量身定制的培育计划,对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证明出具、税费补缴等各类问题,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全部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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