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府字〔2013〕5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项目产业方向为电子机械、农产品加工、制鞋等无污染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必须依法在莲花县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 第三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由县商务局进行洽谈和初审。 2.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评审。 3.项目审批:评审通过后,由县商务局和县工业园管委会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驻手续。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县商务局作为签证方、县工业园管委会作为管理方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书,各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第三章 厂房租赁及物业管理 第四条 租金标准 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2元/平方米/月。 第五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到期后,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协议期届满1个月前向县商务局和工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由县工业园管委会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租赁原则 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第七条 物业管理 1.县工业园管委会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结合我县实际,暂按300元/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 2.厂房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 第八条 交费时间 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新入驻企业通过发展壮大,具备在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 2.新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需要购买在用的标准化厂房,可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购买。标准化厂房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新入驻企业享受3个月的装修、安装设备时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装修、设备安装期间免收租金。 4.租金减免政策 (1)为鼓励企业发展,厂房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减免优惠。 (2)新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内正常生产、合法经营以及按相关要求缴费和依法纳税的,第1年返还当年30%租金,第2年返还当年40%租金,第3年返还当年50%租金,从第4年起不再返还,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5.税收奖励政策。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除给予租金减免政策外,自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前三年还按照企业当年纳税情况,给予税收奖励政策。 (1)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50-100元/年/平方米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的30%给予奖励; (2)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150元/年/平方米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的40%给予奖励; (3)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50-200元/年/平方米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给予奖励; (4)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年/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的60%给予奖励。 6.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按县政府抄告单执行优惠政策。 7.上述租金返还的资金从企业缴纳的租金中列支;税收奖励的资金来源,从受益财政地方所得部分中列支,由县财政局统一切块支付。 8.对入驻企业的租金返还和税收奖励,由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审核确认,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日常管理 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1.负责办理入驻企业入、出园手续;厂房租金征缴及管理;服务入驻企业,落实优惠政策等。 2.负责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对标准化厂房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入驻企业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租金管理 厂房租金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在县财政指定的帐户缴纳年度租金。标准化厂房的保养维护费用,由县工业园管委会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从租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标准化厂房租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确保租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入驻莲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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