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府办字[2010]106号,2010年9月9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入园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根据《莲花县人民政府印发莲花县工业园入园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莲府字[20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落户莲花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均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 生产经营正常并及时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园区企业为土地使用税奖励对象。 三、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 (二)对新入园的一般大型工业项目在一个年度内实现投产的,自动工之日起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所按其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给予奖励;对新入园的一般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周期超过一个年度,两年内实现投产的,自动工之日起两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80%给予奖励;一般大型工业项目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实施续建项目并投产的,由受益财政按其第三年度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的60%给予奖励。 四、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征收,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地税局按奖励标准核定各企业的奖励比率和金额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二)企业于下一季度开始十五日内,按地税局审定的剔除奖励部分后的数额缴纳上一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同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上一季度土地使用税奖励书面申请。 (三)县地税局审核企业上一季度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后,将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县财政局,作为财政拨付政府奖励资金的依据。 (四)县财政局对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地税局、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从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工业园管委会,用于企业补缴土地使用税。 五、附则 (一)季度终了十五日后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其奖励申请时间推迟一个季度。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