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莲各单位: 《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莲花县委办公室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法治莲花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及县委、政府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深入贯彻《中共莲花县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莲花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任务,凝心聚力推进法治建设,真抓实干提升法治水平,为建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开明开放、文明幸福、和谐平安的新莲花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三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莲花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法治莲花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治莲花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保障党内法规执行的惩戒性规定,做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定期督促检查,提高贯彻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充分发挥本单位法规部门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制度,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四)支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依章履行职能、行使法定权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把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的能力,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配强配齐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健全法治工作机构,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着力提升法德共建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厚德尚法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法治莲花建设主要职责时要做到: (一)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不少于2次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莲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推进各行政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落实行政纠错问责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全面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每年不少于2次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度以适当形式听取一定比例的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专题汇报。 第八条上级党委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考评结果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优秀的地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考评不合格的地方、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委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九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导致本地本单位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事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法治莲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