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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 生育、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编辑:政府办 来源: 日期:2017-11-16 15:21:41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维稳线。为扩大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面,增强我县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保障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或生育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和各项生活待遇保障的权利以及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其不在编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基金征缴
  按照社保政策由用人单位向县社保局申报缴纳。
  三、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人员全部参保。
  特此通知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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